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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各镇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2008年.11月.19日 来源: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和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收益权,近日,宝山区政府下发通知,各镇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一、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原则。二是坚持民主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与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三是坚持集中核算和规范管理原则。四是坚持各村级独立核算的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不变原则,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明确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能。一是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镇农经部门上报会计信息和财务报表,并编制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二是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定期向镇农经部门上报集体资产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资产运营情况。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出租和资产出租合同等经济合同进行清理备案,建立资产台账,并定期公开合同执行情况。四是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财务预决算工作。五是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核算资金收支业务,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等。

    三、统一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一是明确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是社会服务性机构,隶属于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业务上由区、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根据各镇村级组织数量和具体业务量大小,一般每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工作人员3-10人。通过选聘考核,择优录用。二是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暂不列入各镇人员编制,工资待遇与委托代理单位脱钩。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解决,人员经费由区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万元,办公经费及人员其他相关经费由镇财政负担。三是规范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运行。依据机构职能和委托授权权限,按照“委托代理、集中记账;规范流程、先审后记;统一科目、分户核算;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的模式运行,规范会计核算,发挥会计监督作用,全面推行农村会计电算化、信息化、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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